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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4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7月19日,殷勇市长签署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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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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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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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4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7月19日,殷勇市长签署第310号政府令公布,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市政府第143号令《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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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主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成效,只有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防控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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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现行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法律效力层级参差不齐,且相对比较原则,与本市出台的地方管理标准也没有很好衔接,不利于单位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加之现有的监管手段距离精准、高效等新的监管要求还有差距。基于上述考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本《规定》。



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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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围绕压实责任“具体化、有形化”,监督管理“有抓手、可操作”这一主线,从企业端自主管理政府端监督管理两方面入手,着力解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系统、不明晰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手段不丰富、操作性不强两方面问题。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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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共5章39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智慧消防、京津冀安全协同等内容。第二章为主体责任,主要是从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单位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通用要求,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动火管理、住宅物业、施工改造、多产权、电动自行车、新业态等特殊场所、领域、环节的特别要求,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第三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较现行的143号令,主要创新和补充了以下十个方面制度要求:


一是明确提出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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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了单位内部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逐级逐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特别是明确了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履行“健全全员责任制、保障硬件设施和日常管理安全合规、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定期研究消防重大问题”等四项核心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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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规定了督促、组织、制止、纠正、报告等五项职责;对于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领导,要履行对分管业务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是系统化明晰单位通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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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管理职责中,补充完善了经营新业态和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设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动火作业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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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传培训职责中,要求单位开展全员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固化“一警六员”实操实训工作成效,将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在应急处置职责中,将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自防自救力量全覆盖建设,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站与辖区自防自救力量常态化的“四联”工作机制。总结提炼“两室合一”和 “四快”应急处置规程。同时,对“高地大化”提出建立技术、工艺处置队的要求,协同灭火救援行动。


三是细化完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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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六项具体职责;明确直管公房、公寓房,由产权单位、房管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明确对于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是对多产权责任不清进行法律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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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多产权建筑各业主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各产权人对专有部分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负责,有效解决“厂中厂、园中园”责任不清的问题。此外,为压实房屋租赁中产权人对权属建筑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产权人的监督频次和内容。


五是创设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和登高操作面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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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衔接两个通道的管理要求,在保障消防车辆“进得去”的情况下,对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面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保障消防救援车辆“靠得拢”“展得开”。


六是细化施工改造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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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同类同管、同质同管”首善标准,进一步明确,从制度设计层面解决了施工动火“同类不同管”“自己动火、自己审批”以及建筑材料中危险物品“同质不同管”等突出问题。


七是加强中介机构履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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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有抓手、有支撑,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从辅助单位提高履责能力方面,严格了义务要求,强化服务质量责任。


八是明确“三管三必须”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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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消防监管方式和“三管三必须”、属地监管责任,授权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导致隐患长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是改革优化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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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平台监管,将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录入系统平台上升为法定职责,实现“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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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信用监管,对社会单位进行智能化的“风险+信用”等级评价,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形式、不同频次、不同力度的监督抽查,强化重点监管;将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履行的诚信情况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全面推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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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非现场监管,依靠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利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开展非现场监管,避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严格事故倒查追责,授权消防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权限,向全员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延伸,通过严肃追责压实责任链条,形成监管闭环。


十是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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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作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创设11项执法权限,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公示等惩戒措施,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


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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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对《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进行解读。


一、聚焦火灾的预防和控制,构建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1.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2.单位全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3.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管理。


4.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主要包括: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宣传教育、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主要包括: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现火灾立即报告、组织人员疏散、接受事故调查。


6.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主要包括: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7.多产权建筑物产权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障碍物。


8.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要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


9.第三方机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主要包括: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聚焦消防工作社会化,构建了消防监管的新模式


1.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健全了执法协同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3.构建了信用监管机制。规定:本市建立单位消防信用信息平台,并与“企安安”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消防安全责任可倒查;建立健全“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鼓励单位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4.完善了火灾事故调查机制。规定: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


三、聚焦消防违法行为,构建了责任追究制度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压实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的责任,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规定:对单位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未采取措施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北京消防、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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